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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