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