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乙○○被告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右列被告因被訴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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