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欽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欽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黃欽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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