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74號聲請人 陳智美 相對人 陳蔡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租金費用新臺幣3,312元,非屬聲請程序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第一審測量費5,410元合計25,715元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20,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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