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96號抗告人 王士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聲再字第3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王士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原審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理由如原裁定理由欄(下稱理由欄)所載。原裁定則以其聲請,或違背程序規定而與法未合,或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不符而無理由,至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核無必要,而予駁回。
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以裁定駁回後,不得
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抗告人於原審執以聲請再審之理由,除理由欄聲請意旨㈠前段所憑聲證4至聲證8之事證外,其餘聲請意旨所載各節,原裁定已說明抗告人前曾執上開同一原因事實為據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及本院以其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原審109年度聲再字第101號、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35號),因認本件此部分再審聲請,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不合法律上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混淆程序、實體等事項,並違背再審發現真實之制度目的云云,顯係無視原裁定上開說明及法律規定,徒憑己意,恣意指摘,難認有理由。
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是須該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更有利之判決,方能依該條款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於判斷是否符合此要件,當以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審查,尚非任憑聲請人之主觀、片面自我主張為斷。至聲請人所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核與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所關聯,抑或無從動搖該事實認定之心證時,當無庸贅行其他之調查,自不待言。原裁定針對理由欄聲請意旨㈠前段執之聲證4至聲證8等事證部分,已說明原確定判決依抗告人坦承製造大麻犯行之供述、 葉晉豪 之證詞、毒品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等相關證據資料,綜合研判,論處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並非僅憑抗告人或葉晉豪之供述為證據,而縱以聲請意旨所指實質上證據價值未經審酌判斷之聲證4至聲證8之查緝(草屯)現場影片光碟及截圖、查緝(草屯)現場照片、(草屯)現場勘驗照片,無論單獨或與卷內資料綜合判斷,仍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製造毒品事實。至聲請勘驗查緝(南投縣草屯鎮)現場光碟、傳喚警員 石欣明 ,與調取南投縣○○鎮○○路現場搜索錄影檔案並勘驗,同無從動搖該犯罪事實之認定,均無調查之必要等旨。已詳述其認定聲請意旨此部分所執,與前述規定聲請再審事由不符,以及不依其聲請調查證據之論據,經核並無違誤。又原裁定既已詳述如何認定警方在南投縣草屯鎮查緝現場,自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背包內扣得之大麻花1包,係葉晉豪收集自抗告人留在南投縣○○鎮○○路之乾燥大麻花所得等旨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則縱依抗告人所提之查緝現場影片,可證該背包旁尚有一只袋子,而未經查扣,亦不影響原裁定以本件聲請再審所執各節,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認定之本旨。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泛言卷內並無任何大麻成品之照片或證據;而現場查獲之大麻花,乃葉晉豪所有,並非抗告人所製造;又證物清單未見在上開自小客車背包旁之袋子,及該袋內所裝之物,是否為原確定判決所稱之「大麻1包」,上開疑義俱未見原確定判決調查;另抗告人在查緝現場已遭警方壓制,如何抗議警方撿拾拼湊之舉?況抗告人於偵查中亦為扣案物非大麻花,是警員從地上掃的大麻枯葉之供述,且承認轉讓葉晉豪大麻之單位為1根,並非1包云云,無非係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敘之事項於不顧,而對於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重為爭辯,漫事指摘原裁定該部分認定違法、不當,亦無理由。又本院為法律審,並不調查新證據,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提出閱卷聲請狀、法院傳票、租賃契約書等文書影本,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其餘抗告要旨,無非係就原裁定已為說明之事項,或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職權之行使,依憑己意任意爭執,同難認有理由。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侯廷昌法官洪兆隆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