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IENHUY(下稱其中文姓名:阮進輝)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27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阮進輝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702號被告NGUYENTIENHUY
(中文名:阮進輝,越南籍)男22歲(民國87【西元1998】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里○○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TIENHUY(下稱中文名:阮進輝)明知其已遭孜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解僱,不得再進入該公司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號之員工宿舍內,竟仍於民國109年11月
4日13時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該員工宿舍管理人員 王孜文 同意,即侵入該址員工宿舍。嗣經王孜文發現後,要求阮進輝儘速離開,而阮進輝不加理睬,王孜文報警處理,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孜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進輝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孜文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告於109年10月30日14時許即有侵入上開員工宿舍之紀錄,伊並有警告被告不得再次侵入等語,情節相符,並有雇主委任管理宿舍契約書、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中越雙語版)、移工終止服務契約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存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檢察官何金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康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