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心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凱心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2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因戒治6個月以上,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112年1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均
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分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DE000-0000號)、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AB0978-1、AB0978-2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為該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塊狀物(含袋)1包⑴毛重:0.91公克。⑵淨重:0.8070公克。⑶鑑驗取用量:0.0058公克。⑷結果判定:海洛因陽性。2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含袋)1包⑴毛重:0.59公克。⑵淨重:0.424公克。⑶鑑驗取用量:0.003公克。⑷定性檢驗結果:海洛因。3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含袋)1包⑴毛重:1.21公克。⑵淨重:1.011公克。⑶鑑驗取用量:0.002公克。⑷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