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俊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俊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108年7月19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7371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27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