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5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96年度毒偵字第
177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稱「96年度偵字第177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業由檢察官聲請減刑,並經同院於96年11月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重複聲請減刑,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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