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判決確定,並曾定應執行刑6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又其中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且上開有期徒刑均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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