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指定辯護人呂坤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經診斷罹有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13年4月26日22時42分許,未經告訴人 陳俊佑 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4樓住處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陳俊佑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113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孟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