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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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復字第1號聲請人 徐少蓊 即 徐聖東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少蓊准予復權。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經依法選任破產管理人並分配債權後,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迄今已逾3年,爰依破產法第150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154條或第155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
3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以102年度破字第19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 張泰昌 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經依破產程序完成財產分配,於104年11月30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核屬實。又聲請人經宣告破產後,雖未依破產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惟其並未因破產法第154條或第155條規定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破產終結3年後聲請宣告復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