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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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陳家榆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 蔡清賜
蔡信佳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對蔡清賜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且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高於該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