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債權人 彭春吉 債務人 高婷婷 債務人 高明德 債務人 黃怡文 債務人 賴春蓮
一、㈠債務人高婷婷、高明德、黃怡文、賴春蓮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高婷婷、黃怡文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高婷婷、賴春蓮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高婷婷、高明德、賴春蓮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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