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被告甲○○原名 田國輝
3弄1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桃園縣平鎮市○○路南勢二段
457巷23弄15號,有原告所提之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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