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3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三人 趙雪妃 於民國93年5月7日邀同第三人 趙陳玉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乙○○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