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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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本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