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錦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錦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錦棟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分別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004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