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竣賀(原名楊淇光)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竣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竣賀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嗣分別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