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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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21號
原告 黃琪雯
被告 陳品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7日10時47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並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予刑事庭承辦股別,然本院檢核刑事庭的附帶民事卷宗,發現該卷宗內未有將起訴狀送達予被告的證據,本院認為被告有可能自始未知本件起訴狀內容,應而認本件應再開辯論,由本院補正此一送達起訴狀的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