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告 歐陽華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400元(計算式:51平方公尺×18,400元=93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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