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29、11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強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被告黃文瑞
傅國峰 傅國維 蔡俊雄 林政輝 王鐘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51、274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623號、102年度偵字第20560號),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28536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853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