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岳國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岳國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國郎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執緝字第373號,104年11月9日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受刑人岳國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2日│103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笫│││年度案號│笫749號│2234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3、│││實│││28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4年4月2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8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3、│││決│││284號│││├──────┼───────────┼───────────┼───────────┤││確定判決日期│103年3月25日│104年6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緝字││││719號(已執畢)│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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