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雲忠鶴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雲忠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雲忠鶴前因強盜案件,裁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年6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
3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1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