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俐媛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被套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俐媛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寢具被套10件,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俐媛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寢具被套10件,為仿冒格蕾國際有限公司「FancyBelle」商標圖樣及侵害達孚思維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美術著作之物,有鑑定侵權商品證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委任書、 馬里斯 授權暨經紀合約書、合作銷售合約書、搜索扣押證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足憑,堪認係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