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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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麒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4號、106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FancyBelle商標被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麒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被套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FancyBelle商標被套1件,係仿冒商標權人格蕾國際有限公司之商標,有鑑定侵權商品證明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床組樣品照片、授權暨經紀合約書、馬里斯實際畫作照片、合作銷售合約書、 員林 寢具節場內拍賣會(長宏寢飾居家生活館)-購買商品及圖品及圖形商標比對、長宏寢飾居家生活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