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學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學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將編號1、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754、15253號」俱誤載為「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5253號」,爰予補充更正之),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學誠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另附表所示2罪,雖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26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李學誠所犯上開2罪,係於同日所犯,惟該2罪之罪質相異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搶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3年6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4754、│103年度偵字第14754、│││15253號│1525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103年度訴字第118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312號│103年度執字第14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