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鄧富仙 被告 李啟明
鄭麗月 上列被告李啟明、鄭麗月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鄧富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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