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承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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