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496號
原   告  廖文英
被   告  黃世良
訴訟代理人  楊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因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補充答辯狀所辯情節,尚有
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9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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