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魏志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24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900013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魏志軒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2月3日22時5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在「 黃堂珅 」臉書公開張貼文章留言
:「現在口罩管制了,大家趕快去買衛生棉…不然…下禮拜
會買不到ㄡ」等語,在未經查證訊息真實性之情況下,發表
不實文章訊息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確有為上揭行為,業據其於警詢
中所自承,並有「黃堂珅」臉書擷圖畫面存卷可參,此部分
之事實已堪認定。審酌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其上錯誤資訊繁
多,為一般大眾週知,被移送人為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
人,對於其所張貼之衛生棉將因口罩管制而買不到之言論可
能為謠言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逕發表在多
數人可輕易瀏覽之臉書社群網路,導致該等謠言擴散、傳佈
,而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行為,當可能使刻處新型冠狀病毒防
疫之民眾恐慌,因而囤積物資,自足影響公眾安寧,核其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
法應予論處。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
違反義務、所生之危害,及經濟、年齡、智識、教育程度、
違序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