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玉 上列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蔡叔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叔寶所有「臺中市○區○○街00○00號」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叔寶(住彰化縣○○鎮○○街0號或臺中市○區○○街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