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付命令,惟被告 梁育菁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9,004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