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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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溫│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40%│││42,472│ 麗雪羅輝 │月12日起│││││元│卿││││├──┼───┼─────┼──────┼──────┼───────┤│2│新臺幣│甲○○,溫│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40%│││99,145│麗雪,羅輝│月12日起│││││元│卿││││└──┴───┴─────┴──────┴──────┴───────┘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溫│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42,472│麗雪,羅輝│月1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卿│││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溫│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99,145│麗雪,羅輝│月13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卿│││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
1.緣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0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5年01月12日起至99年01月12日止,按年息3.40%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放款借據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自98年10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聲請人並得依該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2.緣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0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2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5年01月12日起至99年01月12日止,按年息3.40%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放款借據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自98年10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聲請人並得依該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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