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亮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緣相對人吳亮雲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壹仟貳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11日止,約定計息方式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8%計算,(目前定儲指數為1.37%),故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並依契約約定加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3年9月1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契約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9,800,77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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