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告 柯焜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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