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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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康萊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2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康萊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12年11月30日2萬9,200元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