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105號債權人 林俊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冠儀 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債務人吳冠儀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12,49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任職期間起訖、薪資、資遣費】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補習班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所得資料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