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謝雲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五谷一二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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