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94號

聲請人 王佳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川龍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提出相對人身分年籍資料及可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惟聲請人於同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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