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 吳有顯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告 黃聰亮
吳洛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四九0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第218號判例參照)。又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19年抗第560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提供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之偽造博士學位證書、成績單等件,誘騙原告匯款55萬元至被告吳洛瑜之帳戶等語。經查,被告二人因該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凋以105年度偵字第8219、14309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490號案件審理中,該刑事訴訟尚未終結等情,經本院調閱該件卷宗核閱無誤。因上開博士學位證書、成績單是否係偽造之文書,其相關證據均在該刑事訴訟程序扣押中,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予以認定,本院實無從判斷真偽者,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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