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原告 王榕紳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被告傢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萬248元(含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3萬3,809元、預告工資5萬5,000元、資遣費21萬3,428元及休息日加班費68萬8,011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2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惟按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參仟玖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1,890×1/3≒3,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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