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俞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107年度執字第27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同法第51條第10款所定之:「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如係各別犯罪,應接續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如裁判確定後再犯罪),縱所執行之刑期已超過3年有期徒刑,且有拘役,仍無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異議人甲○○前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附表編號1至3部分,首先確定之判決為附表編號
2、3,以該判決確定之日即105年9月12日為基準,在該日期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
至附表編號4之罪,因犯罪日期係105年12月26日,在前開105年9月12日基準日之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從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而不執行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即拘役45日。是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表】┌───────┬────────┬────────┬────────┬────────┐│編號│1│2│3│4│├───────┼────────┼────────┼────────┼────────┤│罪名│強制性交│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拘役45日│├───────┼────────┼────────┼────────┼────────┤│犯罪日期│103年7月19日│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20日│105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647號│ 少連 偵字第15號、│少連偵字第15號、│偵字第54號││││105年度偵字第115│105年度偵字第115│││││2號│2號││├──┬────┼────────┼────────┼────────┼────────┤│最後│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105年度訴字第140│105年度訴字第140│106年度花易字第││││第36號│號│號│19號││├────┼────────┼────────┼────────┼────────┤││裁判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6年11月16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40│105年度訴字第140│106年度花易字第││││3038號│號│號│19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17日│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2日│106年12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86號│執字第2669號│執字第2669號│執字第275號│└───────┴────────┴────────┴────────┴────────┘【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