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402號聲請人乙○○
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份
,並陳明系爭本票(票號:309994)之發票地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