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魏國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