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59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國雄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