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陳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陳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陳絨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67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