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25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天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257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法官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