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沈志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東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
書記官葉宜玲